版權法修訂過硬≠保護創意工業
2007年04月08日工商及科技局在去年向立法會提交了《2006 年版權(修訂)條例草案》,並期望在06-07立法年度通過該草案。該草案牽連甚廣,幾乎香港每個網民都會受到影響,而且修訂內容很苛刻,草案通過後,很可能當我們被告上法庭,仍懵然不知日常理所當然的行為已構成刑事罪行。
現行的版權條例(第528章)規定:「未獲授權而上載版權作品供其他人下載, 可招致民事責任或甚至刑事罰則。未獲授權而下載版權作品則會引致民事責任。」而修訂草案考慮加入新的刑事責任,擴大刑責範圍,將未獲授下載版權作品由民事責任改為刑事責任,這意味著無論你是下載一套電影、一首歌曲、一篇文章乃至一張圖片都可遭到刑事檢控。
除此之外,條例草案還會將我們很多日常行為刑事化,例如錄下電視節目製成電腦文件、轉貼報章的報導、個人網站的背景音樂、在BLOG中貼上電影劇照、製作卡通人物非官方網站……等等行為都需要負上刑責。本人認為這些修訂都是不合邏輯、脫離現實的,若這樣的法例被通過只會幫助大財團欺壓普通市民,絕不如政府所願是保護創意工業的發展。
首先,下載行為本身有否對版權持有人構成損失都成疑問,那又怎能將它歸為刑事行為呢?例如本人下載了一首歌只作私人使用,既不用其圖利,也沒有跟他人分享,其他人並沒有因為本人下載了這首歌而不再購買正版光碟,同時不能証明本人不下載的話就會去購買該正版光碟。所以個人下載行為對版權人會造成經濟損失並不成立。若版權人認為本人下載行為不當,侵犯了他的利益,也只應由他向法庭提出民事訴訟,並擔當舉証責任,而並非動不動就由政府將進行下載的人檢控。
再者,條例草案的修定也過於苛刻,若運一篇文章、一張圖片的下載都構成刑事罪行,那麼極大部分的網民都要被捉去牢房了。一條使大部分市民都成為罪犯的法例是好法例嗎?而且這樣的修訂,從技術上看,會使瀏覽網頁已構成犯罪。因為當我們瀏覽網頁時,瀏覽器先將網頁中的文字、圖案等下載到1我們電腦的暫存區,這樣我們即使不按COPY & PASTE也可以得到網頁中的文章和圖案,這難道我們也要遭到檢控嗎?
條例草案的修定應針對確實對版權人造成損失的最終行為,例如將版權作品上載給廣大網民下載,將侵權物品作商業用途,又或者大量非法下載版權作品等行為才構成刑事責任。這樣,無論從市民接受度、執法技術上來說,才能實際操作。
其實,政府要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出發點是好的,但該法例涉及範圍太廣泛,必須要權衡各方面的利益。過於嚴苛的法例不但打擊了侵權行為,同時打擊了學術的交流、社會言論發表、創意工業的發展。創意絕非是無中生有的,所謂「天下文章一大抄」,新的事件、新的創作必須在前人的基礎上加以改進、注入新思維才會出現的。因此,立法不能只顧商人、財團的利益,而怱略其他方面的平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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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鹿